行政公文办理程序
  

行政公文办理包括拟稿、核稿、会签、审核、签发、缮印、校对、用印、登记、分发、立卷、归档、销毁等程序。

(一)拟稿
  以学校名义发文,根据内容由主办单位拟稿,非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综合性和重要文件由校长办公室拟稿。

草拟公文应当做到:
1.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,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。
2.情况确实,观点明确,条理清楚,文字精炼,书写工整,标点准确,篇幅力求简短。一律用毛笔或钢笔书写,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。
3.人名、地名、数字、引文准确。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,后引发文字号。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、月、日。
4.结构层次序数,第一层为"一、",第二层为"(一)",第三层为"⒈",第四层为"(1)"。
5.公文中的数字,除成文时间、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、词组、惯用语、缩略语、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,应使用阿拉伯数字。

(二)核稿、会签
  公文起草后,拟稿单位负责人必须认真核稿并签名。行文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,必须履行会签手续。

(三)审核
  以学校名义发文,公文送校领导签发之前,应当由校长办公室进行审核。审核的重点是:是否需要行文,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及有关规定,是否与有关部门协商、会签,文字表述、文种使用、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。

校长办公室对下列文稿予以退回重办:
1.未经来文单位领导核稿的。
2.文件格式混乱、眉目不清、头尾不全、附件遗漏及主抄送单位不清的。
3.文稿潦草,字迹不清,自造简化字,用铅笔或圆珠笔起草或修改的。

(四)签发
  审批公文,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,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。其他审批人圈阅,应当视为同意。以学校名义发文由校长办公室送主管校长签发,以部门名义发文由部门负责人签发。